临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2012-8-17 9:01:45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机构选聘入库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廉洁临澧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所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和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含森林资源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资产评估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为其提供招标代理、规划、测绘、勘探、设计、工程监理、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入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或者经济手段干预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开展业务,不得为中介服务机构指定业务。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入库工作的领导。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入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县公共28365-365具体负责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的组建。

第五条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场”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进场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过资格审查、核验并向社会公开,方便服务对象选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和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含森林资源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资产评估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入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布征集公告;

(二)选聘入库前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征集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核验;

(三)经资格审查、核验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选聘进入县公共28365-365信息库;

(四)发布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入库公告。

第七条  被选聘入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县公共28365-365发布选聘入库公告之后7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标准之内的收费,要坚持让利原则。业主单位就其收费可与中介机构协商,以确定合理价位。

第九条  凡选聘进入临澧县公共28365-365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时资格免审。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临澧县公共28365-365每年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资格复核,资格复核时,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如下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凭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相关资质、资格证明;单位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执业人员名单、主要业绩等);收费标准说明;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等。复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复核的,清退出临澧县公共28365-365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入库后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信息书面报告临澧县公共28365-365及相关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依据相关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照场内交易规则,临澧县公共28365-365对其实施黄牌警告、限制交易、清退出场等措施,并记入不良记录或“黑名单”。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业务与招标人、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时要实行回避制度,并按规定重新选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相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增强执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完整保存执业记录、账簿和中介服务代理合同等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选聘入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该进入县公共28365-365进行交易而未进场,擅自在场外开展中介活动;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中介活动;

(五)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

(六)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报告;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八)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九)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

(十)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执业、任职、挂职或兼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脱钩。不得通过“收入分成”或“变相收入分成”等形式,与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业务合作。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作为部门、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作为部门、单位的创收渠道。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其记入“黑名单”,并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